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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1-05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

    为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根据《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21〕68号)精神,现就学校2021年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 校内各专业应按照要求扎实开展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工作,形成有效的评价机制,并形成《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报告》《毕业要求达成情况报告》《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报告》及相应的持续改进跟踪评价报告。

    2. 各专业在开展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自评的基础上,按时向学校评建办公室报送相关评价报告。结合学校实际,本着逐步推进、持续改进的原则,有毕业生的师范类专业必须按时报送《2021届毕业生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报告》《人才培养目标达成评价报告》。其他专业自愿报送相关材料。

    3. 评价报告原则上应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相结合,明确评价责任主体、评价对象、评价依据(主要来源于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结果中的过程性评价数据和结果性评价数据)、评价过程(包括评价数据收集的内容、方法和来源,确认这些评价数据与毕业要求相关的措施)、评价方法、评价使用情况。

    4. 报送要求: 请各专业于2021年12月2日前将上述两种报告电子版通过办公自动化报送至评建办1009办公室,联系人:冯灵芝,联系电话:2342433。

    特此通知。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实施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21〕68号).pdf

    评建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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