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学校定岗定责的要求,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教学和科研积极性,提高科研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更有力地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现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参照兄弟院校的经验和做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专、兼职科研人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科研、教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以“分”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确立的各种指标作为通常的考核尺度,适用的范围包括:职称评定、个人考核、奖励、科研、教研津贴发放等。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科研、教研工作量考核对象
1、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教辅、行政及其他人员。
2、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定职人员按副高级职称工作量定额进行考核。
3、凡是在考核年度内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化者,按变化前的专业技术职务所对应的科研、教研工作量定额进行考核。
4、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者,按聘任职级考核。
第六条科研、教研工作量的计分范围
1、国内外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教材;
2、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报刊上的学术论文;
3、在学校认可的国外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
4、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
5、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对外技术服务;
6、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教研奖励、艺术创作获奖、音乐比赛、体育比赛获奖、舞蹈表演获奖、指导学生科技竞赛获奖等;
7、国际国内高水平会议论文;
8、各类公开发表或展出的音乐、美术、文学作品等;
9、学校认定的其他科研、教研成果。
第七条科研、教研工作量的考核周期为三年(自然年度),年度考核由人事处组织、科技处协助实施。
第三章科研、教研基本工作量标准
第八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教研工作量定额见《内江师范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第四章科研、教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九条各类科研、教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类别
|
项 目
|
积分
|
备 注
|
|
学术
著作
|
出版学术专著每万字
|
1.5
|
学术专著须有独立刊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
|
出版编著每万字
|
0.8
|
|
教
材
|
出版统编教材每万字
|
0.8
|
|
出版非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每万字
|
0.5
|
|
学
术
论
文
|
《Nature》《Science》期刊论文一篇
|
400
|
1、发表论文、作品和个人创作的歌曲等的作者或通讯作者须以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否则不能计分。
2、八大美院包括中央美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清华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天津美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广州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
3、音像制品首次由电台、电视台播出,分值比正式出版减半。
|
|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期刊论文一篇
|
30
|
|
SCI、EI收录期刊论文一篇
|
20
|
|
A类核心期刊论文一篇
|
20
|
|
B类核心期刊论文一篇
|
15
|
|
C类核心期刊论文一篇
|
10
|
|
D类核心期刊论文一篇
|
6
|
|
一般公开期刊的论文一篇
|
3
|
|
艺术作品
|
音乐
作
品
|
出版音像制品
|
国家级(首)
|
8
|
|
省部级(首)
|
5
|
|
市厅级(首)
|
3
|
|
音乐舞蹈调演
|
国家级(件)
|
10
|
|
省部级(件)
|
5
|
|
市厅级(件)
|
3
|
|
美
术
作
品
|
入选中国美协“五年一次”全国美术作品展一幅
|
12
|
|
入选中国美协各专业委员会全国性美术届展一幅
|
10
|
|
入选省文化厅、教育厅、省美协、八大美术学院举办的画展一幅
|
5
|
|
入选内江市美协、市政府部门举办的画展
|
2
|
|
个人画展、音
乐会、
演唱会
|
国家级
|
50
|
需本人提交申请,二级学院审核,科技处审批后方可举办。
|
|
省部级
|
25
|
|
市厅级
|
10
|
|
校级
|
5
|
|
科研项目及成果奖
|
科
研
项
目
|
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重点)
|
80(100)
|
|
|
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重点)
|
30(40)
|
|
市(厅)级科研项目一项(重点)
|
15(20)
|
|
校级科研项目一项(重点)
|
4(6)
|
|
合作、横向科研项目每万元(到位经费)
|
3
|
|
项
目
鉴
定
|
鉴定
级别
|
国际
领先
水平
|
国际
先进
水平
|
国内
领先
水平
|
国内
先进
水平
|
省内
领先
水平
|
|
|
部省级及以上
|
40
|
30
|
15
|
12
|
8
|
|
获
科
技
进
步
奖
|
奖励级别
|
积 分
|
备 注
|
|
国家级一等奖
|
400
|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在相应基础上提高30%
|
|
国家级二等奖
|
300
|
国家技术发明奖在相应基础上提高10%
|
|
国家级三等奖
|
200
|
|
|
国家级优秀奖
|
100
|
|
|
省部级一等奖
|
200
|
|
|
省部级二等奖
|
100
|
|
|
省部级三等奖
|
80
|
|
|
市级特等奖
|
20
|
获市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40
|
|
市级一等奖
|
15
|
|
|
市级二等奖
|
10
|
|
|
市级三等奖
|
8
|
|
|
校级奖
|
1~6
|
一等6分,二等4分,三等2分,优秀1分
|
|
类别
|
项目
|
积分
|
备注
|
|
教改
项目
|
教育部立项的教改项目
|
30
|
|
|
教育厅立项的教改项目
|
15
|
|
|
院级教改项目
|
4
|
|
|
精品
课程
|
国家级精品课程
|
80
|
|
|
省级精品课程
|
30
|
|
|
院级精品课程
|
4
|
|
|
其他成果奖
|
教
学
成
果
|
国家级特等奖
|
300
|
|
|
国家级一等奖
|
200
|
|
|
国家级二等奖
|
150
|
|
|
国家级三等奖
|
100
|
|
|
国家级优秀奖
|
40
|
|
|
省部级一等奖
|
100
|
|
|
省部级二等奖
|
80
|
|
|
省部级三等奖
|
60
|
|
|
省部级优秀奖
|
10
|
|
|
校级奖
|
1~6
|
一等6分,二等4分,三等2分,优秀1分
|
|
著
作
、
教
材
、
作
品
、
论
文
|
国家级一等奖
|
200
|
凡获得无等级的国家级奖项按国家级三等奖计分。
|
|
国家级二等奖
|
150
|
|
国家级三等奖
|
100
|
|
国家级优秀奖
|
40
|
|
省部级一等奖
|
100
|
|
省部级二等奖
|
80
|
|
省部级三等奖
|
60
|
|
省部级优秀奖
|
10
|
|
市(厅)级一等奖
|
10(20)
|
|
市(厅)级二等奖
|
8(15)
|
|
市(厅)级三等奖
|
6(8)
|
|
市(厅)级优秀奖
|
3(6)
|
|
校级奖
|
1~6
|
一等6分,二等4分,三等2分,优秀1分
|
|
类别
|
项目
|
积分
|
备注
|
|
指导学生科技竞赛获奖
|
全国大学生挑战杯
|
全国一等奖
|
20
|
指导体育、音乐、美术、外语等专业学生参加全国、省级比赛获奖参照 “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计分标准计分,团体项目按单项的2倍计分;教师参加比赛获奖,按指导学生的2倍计分。
指导体育、音乐、美术、外语等专业学生参加市级单项协会比赛获奖,一等奖按每项1.5分计,二等奖每项1.2分计,三等奖每项1分计,团体项目按单项的2倍计分;教师参加获奖按指导学生的2倍计分。
|
|
全国二等奖
|
14
|
|
全国三等奖
|
8
|
|
省部级一等奖
|
5
|
|
省部级二等奖
|
4
|
|
省部级三等奖
|
3
|
|
电子设计大赛及数学建模
|
全国一等奖
|
15
|
|
全国二等奖
|
10
|
|
全国三等奖
|
5
|
|
省部级一等奖
|
5
|
|
省部级二等奖
|
4
|
|
省部级三等奖
|
3
|
|
专利技术成果
|
发明专利一项
|
40
|
|
|
实用新型专利一项
|
20
|
|
|
外观设计专利一项
|
10
|
|
|
对外技术报务
|
对外技术转让、对外技术咨询服务、对外设计等纯收入每万元
|
3
|
|
|
|
|
|
|
|
|
|
|
|
|
|
|
|
|
相关说明:
1、期刊认定:国内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当年最新版本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为准。国外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当年最新版本的《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为准。
2、凡属考核内容中的各项目应有事先登记或有相关证书、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3、申请到的纵向科研及教改项目,无故不按期结题者,每延期一年,三年项目扣减三之一项目积分、二年项目扣减二分之一项目积分、一年项目扣完积分,并在今后项目申报时,学校一般不予支持。2008年以前(含2008年)立项的跨入考核年度项目,以按文件规定的结项时间为准,跨入一年,记一年积分,跨入二年,记二年积分。
4、由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按照项目和获奖成果的级别不同,最多可获积分的人数和积分规定如下:
(1)国家级项目、获奖成果、精品课程等最多可取排名前七位计分;
(2)凡省部级项目、获奖成果、精品课程等最多可取排名前五位计分;
(3)凡市厅级项目、获奖成果、精品课程等最多可取排名前四位计分;
(4)凡校级项目、获奖成果、精品课程等最多可取排名前三位计分;
(5)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取排名前三位,一般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计分;
(6)指导学生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取前二名计分;
(7)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项目以合同为准,若合同未明确,项目负责人应在签署合同时上报课题组成员名单(限七人)到科技处,并以此为依据计分;
(8)专利成果以授权专利证书为准。发明专利最多可取前五位计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最多取前三位计分。
科研、教研合作项目和合作成果积分分配标准(%)
排序人数
|
1st.
|
2nd.
|
3rd.
|
4th.
|
5th.
|
6th.
|
7th..
|
1
|
100
|
|
|
|
|
|
|
2
|
70
|
30
|
|
|
|
|
|
3
|
65
|
25
|
10
|
|
|
|
|
4
|
60
|
25
|
10
|
5
|
|
|
|
5
|
60
|
20
|
10
|
5
|
5
|
|
|
6
|
55
|
20
|
10
|
5
|
5
|
5
|
|
7
|
55
|
20
|
10
|
5
|
5
|
3
|
2
|
注:个人排序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排序、奖励下达单位的排序、论文(论著)发表时的排序为准。也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者实际承担和完成的工作对此标准适当调整(一经调整,不得改动),并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到科技处进行登记。
5、指导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若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且通讯作者以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其积分按相应的论文级别积分计算;指导本校青年教师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积分,由通讯作者分配。指导学生完成科研项目,指导教师计1分/每项。
6、凡编著、教材的主编计8分,副主编计6分,其余按实际参编字数计分;
7、再版的教材或著作,不再计分。对修订出版的教材或著作,按相应积分的20%计算。
8、关于统编、非统编教材和专著的评定,对有争议的,将聘请有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
9、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和基地批准立项的课题,按照市厅级项目的积分标准进行计分。
10、电子出版物,凡有国家统一电子出版物正式刊号的,按纸质出版物的相同积分标准进行计分。
11、发表在核心期刊增刊的论文按1.5分/篇计分,发表在一般公开期刊增刊的论文按1分/篇计分,在我校《内江师范学院学报》增刊及《西部教育研究》内刊上发表论文,按1分/篇计分,一年内在同期刊的增刊及《西部教育研究》上发表多篇论文的,只按一篇计分。
12、发表在非北大版学术期刊目录的学术期刊,又不是非法期刊的按0.5分/篇计分。
13、发表在学校认定的专业期刊上的音乐、美术作品,按相应级别的学术论文计分;诗歌、小说、散文等文学作品,按照相应级别学术论文的40%进行计分。
14、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字数在2000以上)的文章、新华文摘论点摘编(全文摘录按A类期刊计分)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按B类期刊计分;省级日报上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按一般期刊计,地市级日报发表的2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及音乐作品、美术作每项计1分。
15、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1000-2000字的论文,按该期刊级别降一档计分,1000字以下的按一般期刊计分。
16、2008年发表论文等各类成果以出版时间为准、获得的各种奖励以下发正式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横向项目以经费到账的时间为准、纵向项目以正式下文的时间为准,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
12月
31日
)以前的,按原来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不计入科研、教研积分;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的,可计入考核的科研、教研积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及时间
第十条考核时间和考核周期
1、年度科研、教研工作量考核于当年的年底进行。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年度科研、教研工作量积分超出定额部分,可以在一个考核周期之内跨年度使用,但不能跨考核周期使用。
2、科研、教研积分只对二级学院进行总量考核。积分总量按二级学院自然年度年初各类在编、在岗人员的岗位数下达,年末按各类实际在编、在岗人员岗位数考核。教职工个人的科研、教研积分,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
1、个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实填写《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教研工作量考核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若个人科研、教研积分超过当年规定任务的,所超积分须注明是否要跨年度使用。
2、二级学院:按自然年度年末各类实际在编、在岗人员名单分类汇总审核计分后于当年年底前报科技处。
3、科技处:登记、审核、考评计分,公示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处理
1、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年未完成规定科研、教研积分的二级学院,在学校的科研、教研和学科建设考核经费中按比例扣减;若在下年度补足上年度的科研、教研积分,则将上年度扣减的经费补足;
2、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时,对各二级学院人均超额积分进行排名奖励,其中排名第一的奖励15000元,其后的依次递减1000元。若超额积分相同,则按有省部级奖、省部级项目优先的原则排名,若排名再相同,则按超出的C类以上的论文积分确定排名。3、教职工个人在完成额定的任务及积分后,超出的积分若是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A、B、C、D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积分,则学校按每篇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500元标准奖励给个人,其中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按每篇12000元奖励,SCI、EI收录的按A类核心期刊奖励;如超出的积分是主编的论著,学校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内师科字〔2007〕16号》标准奖励给个人;其它超额积分不予奖励。离退休教职工的科研、教研成果,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内师科字〔2007〕16号》奖励标准执行,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内师科字〔2007〕16号》奖励标准的40%执行。
第十三条国家级、省部级的科研、教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项目)项目,学校按每项分别给予20000、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项目积分只计入基本的科研、教研积分,不进行个人超积分奖励。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奖除获得相应的积分外,仍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内师科字〔2007〕16号》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教学工作量可与科研、教研积分相互转换,转换的标准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但二者相互转换的额度,不能超过规定任务的三分之一。已转换为科研、教研积分的教分,不再计入超工作量;转换为教分的科研工作量,不再计入个人科研、教研积分。科研岗位人员由科研经费折合的教分不能再转换为科研、教研积分。
第十五条教授(含延聘教授)、博士特殊津贴科研任务单独考核。享受特殊津贴者,除完成所聘岗位的科研、教研积分任务后,每年须另外完成6个科研、教研积分后才能领取,其积分不计入二级学院的科研、教研积分。
第十六条在一个考核周期中没有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科研、教研积分的,在下一周期中,则降岗聘用。
第十七条科研、教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可以计入学校“重点人才工程”及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的任务中。
第十八条坚持严谨的学术作风,防范科学研究中的不良行为。对在项目(成果等)申报、论著发表中出现弄虚作假、抄袭他人、一稿多投等现象,一经发现将视其在本年度科研、教研考核不合格,并按《内江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必要的处理。同时,其所在二级学院年度科研、教研考核视情节轻重扣1-2分。
第十九条原科研管理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学校校内津贴方案出台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进行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