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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编辑:谭思师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7132


    内江师范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并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院长和高级职称教师等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初审工作。

    3.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4.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本学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评情况并申报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4.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者。

    ()课程重修学分累计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者。

    ()其他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四、有下列情况者,经申请审核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毕业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课程重修学分累计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学位资格。

    ()结业生结业后至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修(课程重修学分累计未超过该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的10%),成绩合格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其它情况的学位授予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毕业考试后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一)。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初审。在规定期限内,将《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附件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附件三)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的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各二级学院提出并经学位办审核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对学士学位获得者,一般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在授予学位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应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

    六、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自2018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

    ()学位授予中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讨论确定。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2.《内江师范学院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

    学士学位汇总表》

    3.《内江师范学院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不符合学

    士学位授予条件汇总表》

    附件1

    内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填表日期

    身份证号

    所在学院

    申请学位

    学分绩点

    毕业要求最低学分

    重修学分

    重修学分占毕业要求最低学分比例

    受 过

    何 种

    奖 励

    受 过

    何 种

    处 分

    院学位评

    定分委员

    会 意 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学院公章

    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学校公章

    附件2

    内江师范学院

    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

    学院(公章)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序号

    学 号

    性别

    专业名称

    学位类别

    附件3

    内江师范学院

    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汇总表

    学院(公章)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

    序号

    学 号

    性别

    专业

    不授予学位原因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20171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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